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25号 胡锋平: 你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黔高法委赔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给你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你申诉主张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采信你提供的有关争议房屋面积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认定错误、执行行为违法,给你造成经济损失且持续至2014年4月24日。经查,在案涉(2005)黔毕民执字第210-2号民事裁定执行过程中,你已经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案经审理,你的确认申请和申诉均未获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原审对你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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