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26号 郭西顺: 你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确申字第4号裁定,以蒲城县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1994年你因欠债权人郭天会加油款而被起诉,蒲城县人民法院根据郭天会提出的保全申请,扣押了生效判决确认属于你所有的车辆。此后,为防止车辆因扣押而贬值,浦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你将车开回,在你拒绝后及时委托对车辆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予以了处理。蒲城县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行为均曾告知你,你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现你以蒲城县人民法院错误扣押了案外人张洪英所有的车辆和将车辆予以低价处理等为由申请确认违法,缺乏事实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违法,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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