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3)刑立他字第00034-1号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文忠犯绑架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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