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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窝藏、包庇罪申诉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4号 原审被告人郑某包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4)厦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郑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4号

原审被告人郑某包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4)厦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郑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郑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某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以(2010)闽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郑某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郑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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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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