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22号 原审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罪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承刑再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某某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冀刑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某某不服,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某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月××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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