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8室-263。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宙,北京嘉城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龙山店立交桥东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喻跃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金宝,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肖东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海权、高燕竹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经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协商,各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按照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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