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街三委。 法定代表人:成明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征,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金和花园。法定代表人:丁刚,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王新印,无职业。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王新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吉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