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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赵莹、张金龙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示 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4)刑立他字第00003-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赵莹、张金龙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湮举、刘昊、王林琳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龙洋、田阿恒、张子凡、黄林胜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定 书

(2014)刑立他字第00003-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赵莹、金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湮举、刘昊、王林琳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龙洋、田阿恒、张子凡、黄林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定如下:

指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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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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