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4)刑立他字第00003-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赵莹、张金龙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湮举、刘昊、王林琳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龙洋、田阿恒、张子凡、黄林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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