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11号 原审被告人方义职务侵占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做出(2013)新兵监字第00022号驳回申诉通知,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十二刑终字第2号认定被告人方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9736886.70元的刑事裁定。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义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方义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决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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