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荣泰街6号。 法定代表人:武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翰鼎,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楠,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立声,男,满族,1957年7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关街道45组116。 委托代理人:周克剑,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如家酒店506、507、5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武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赵成发,男,满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文竹街2-4号1门。 再审申请人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立声,一审被告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一审第三人赵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辽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振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