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胜利工业园科三路。 法定代表人:杨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学院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可,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小侠,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鲁民辖终字第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科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