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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胜利工业园科三路。 法定代表人:杨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

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科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胜利工业园科三路。

法定代表人:杨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学院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可,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小侠,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科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鲁民辖终字第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科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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