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靖,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张徐宁,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胜春,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