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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炼油装置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炼油装置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竹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刘桂桥,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北围堤路(西)160号。

负责人:朱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铭,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龙湘川,该公司工程部员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公司)为与天津市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中确定工程总造价所选择的鉴定结果不客观。本案中对奥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根据图纸、工程量确认单、99定额、07定额,作出四个鉴定结论。其中按照图纸和99定额产生的工程造价是16632268.19元;按照工程确认单和99定额产生的工程造价是20276536.85元。法院采纳了按照99定额和工程量确认单产生的造价。依据工程量确认单和99定额产生的鉴定结果不客观,不应当采信。依据99定额和工程量确认单评估的工程款为20276536.85元,依据99定额和图纸评估的工程款为16632268.19元,上述差额为3644268.66元。法院应当采信以图纸为依据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应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减少3644268.66元。

(二)原判决以《天津2008工程造价信息》确认调整人工费,明显错误。1、定额中规定:(1999)版定额总说明中第五条规定:“本定额是按施工全过程综合考虑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使用本定额时均不得调整。”2、行业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11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的通知》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文件,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之前已批准概算的项目执行原定额指标(包括部分已批复的项目),尚未批复的项目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在此之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执行原定额及相配套的费用标准。此工程的基础概算批复时间为2006年,不在人工费调整范围内。3、天津市规定:天津市《201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资料汇编》第70页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中的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方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人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认人工费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项费用涉及2448130.45元,法院应当在生效判决中予以扣减。

(三)原判决确认探伤费,认定有误。1、合同中约定了探伤单位:合同中第28页专用条款中第四条质量与检验中的15.5条约定“本合同项目中所有焊接施工的无损检验工作由发包人招标确认的无损检验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检测方)进行。”2、探伤并非奥泰公司的施工范围:奥泰公司在一审中也确认其所进行的无损检测是自检行为,并非双方约定的施工项目。探伤费为4062663.03元在生效判决中应当予以扣减。

(四)刷底漆不是奥泰公司的施工范围,不应由万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246179.96元。

(五)对于应扣减项目氧气乙炔电焊条费,一审判决予以认定,但二审判决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却不予认可,显然认定有误。

万全公司在提交出库单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已经确认氧气乙炔电焊条费669396.97元为应扣减项目,天津高院以单凭出库单难以认定为由不予认可,明显错误。

综上,万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根据万全公司再审申请书载明的申请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涉案工程的造价问题。

根据涉案工程分包合同专用条款20.1的规定,工程结算以施工图、设计变更或经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分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但万全公司与奥泰公司对施工图存在争议,经奥泰公司申请,万全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中石化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人以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分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以分包合同专用条款载明的《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9)、《天津市建筑安装定额》(2004)及其取费规定为标准,计算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0276536.85元。一审、二审法院都专门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鉴定机构人员也出庭作证。在万全公司对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及鉴定程序并无异议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采信。由于万全公司与奥泰公司之间对施工图纸存在争议,万全公司主张法院应当采信以图纸为依据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应在天津高院判决的基础上减少3644268.66元,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人工调整费2448130.45元的问题。

涉案工程实际的施工期间是2008年,当年由于奥运会的背景,建筑市场的人工费增幅较大,为了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天津市行政主管部门就人工费调整问题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天津高院依照《天津2008工程造价信息》对涉案工程的人工费予以适当调增符合当年的市场状况,在当事人对此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天津高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三)关于无损检测费的问题。

关于探伤检测一节,万全公司与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合同附件二约定:无损检测(探伤)按发包人框架招标结果进行分包,费用含在本合同内,承包人须将该部分的无损检测工作纳入到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监督检验由发包人另行选择独立的第三人无损检测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由此可知,无损检测工作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发包人的监督检测。根据奥泰公司提交的无损检测报告及超声波检测记录,天津高院支持奥泰公司的此部分主张并无不妥。

(四)关于万全公司应否支付刷底漆的相关费用1246179.96元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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