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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甫与孙世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甫。 委托代理人:徐影,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甫

委托代理人:徐影,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世龙。

委托代理人:周娟,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柏立侠。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红。

再审申请人王金甫因与被申请人孙世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柏立侠、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金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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