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12号 委托代理人:徐影,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世龙。 委托代理人:周娟,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柏立侠。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红。 再审申请人王金甫因与被申请人孙世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柏立侠、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金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