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00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凯普威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锦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藁城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耀增,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凯普威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藁城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中,河北凯普威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凯普威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凯普威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助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