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有库,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宇。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金胡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金胡新村。 法定代表人:樊洪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剑虹,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 法定代表人:于宝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奇,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胡有库为与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金胡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胡村委会)、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千矿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有库的委托代理人胡宇、王才亮,金胡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秦剑虹,鞍千矿业的委托代理人赖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日,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胡家庙村委会(甲方)(以下简称胡家庙村委会)与千山区齐大山镇胡家庙村民钟万德(乙方)签订《旦山南沟承包经营合同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承包范围—村境内,许家卜一旦山南沟,除去严志良、宁铁、刘树稳,养殖厂(和村订有合同)所规定的面积,和长有松树的山以外,其余全部归钟万德承包,包括80亩40年生的450棵果树,3间砖瓦房。承包期为50年,即从1999年5月1日至2048年5月1日止。使用范围—在本合同标的范围内,栽植果树、经济林及农牧养殖。承包费10万元。第六条:如遇国家和地方政府征占矿产资源和山林土地交涉赔偿时:1、承包前原有的覆着物,果树一旦征占四六分成,村里得六,个人得四。2、承包后,钟万德所投的地上覆着物、果树,经济林等一旦征占,六四分成,个人得六,村里得四。3、土地、山林、矿产、房屋(原有房屋)如遇征占,补偿一律归村所有。 2005年3月1日,钟万德(甲方)、胡有库(乙方)签订《转兑协议》,金胡村委会在该协议上签名盖章。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自愿将于1999年5月1日与原胡家庙村委会签订的旦山南沟承包经营合同,转兑给胡有库经营。(一)转兑内容:转兑1999年5月1日钟万德与原胡家庙村委会签订的旦山南沟承包经营合同及经营权,此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二)转兑范围:原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三)转兑时间: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原合同剩余年限。(四)转兑金额:51万元。(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兑款51万元。(六)此转兑协议自签字之日起,以前所有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七)此转兑协议自签字之日起,以后所有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八)此协议签字之时,甲方将该范围所有承包手续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九)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十)此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2005年3月2日,金胡村委会(甲方)与胡有库(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关于1999年5月1日钟万德与胡家庙村委会签订的旦山南沟承包经营合同,已于2005年3月1日转兑给胡有库名下经营,因乙方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制定以下补充协议:(一)原合同第一条,承包范围补充更改为旦山南沟里四周以分水岭为界以内所有荒山、土地面积。(二)原合同第六条,如遇国家与地方政府征占矿产资源和山林、土地涉及赔偿时,现更改补充为地面附着物赔偿归乙方,土地赔偿归甲方,土地改造归乙方。(三)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四)以上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2006年12月28日,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征用土地有关事宜,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鞍钢集团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就征地面积及区域、出让土地标准及费用、征地区域动迁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按国家土地征用有关规定,征用土地需先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鞍钢集团。土地出让总价款约13亿元,该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林业林木补偿费);土地测绘设计费用(含土地勘查设计测绘费、林业勘测设计费);征地报建费用(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林业植被恢复费、土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该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价为固定价格,除因征地面积发生变化总价款多退少补,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再调整,除本协议约定由鞍钢集团支付的其他费用外,鞍山市人民政府不再向鞍钢集团收取与征地有关的任何费用。协议还约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收到鞍钢集团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后,设立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专户,留足资金用于征地的土地补偿及动迁安置补助,专款专用,以保证征地中动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区域内的动迁工作,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与征地有关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因征地补偿等引发的上访)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处理。该协议中,征地区域西大背采区即包含涉案土地。 2009年3月17日、2010年3月17日、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11日,由镇动迁办、金胡村委会及胡有库等人对胡有库宅基地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并制作登记表共计6份(涉及果木、猪舍、鱼塘、林蛙、房屋等)。 2010年5月21日,金胡村委会与胡有库签订两份《解除林地经营权暨征占林木补偿协议》,第一份协议内容如下:甲方(金胡村委会)切实保障在鞍钢二期征占过程中乙方(胡有库)的合法权益,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鞍政办法(2010)9号)、千山区农村经济局下发的《鞍钢齐大山二期征地林木及林下作物补偿办法》(鞍千农字(2010)14号),参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鞍钢二期西大背铁矿征占林木补偿的说明》及《补充说明》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在鞍钢二期征占林木补偿中补偿合计:小写19212533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整),付款时间签订协议之日。(二)达成补偿协议签字后,被补偿人与金胡新村既往形成的一切承包合同、资源开采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等一律作废,终止一切法律责任。(三)乙方主动放弃上诉、上访、复议等权利。(四)乙方签字后所有林木及其它附着物归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毁坏、干涉。(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