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威。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振尧。 再审申请人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马振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