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正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县坤元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金坡乡化哪村。 负责人:方绪立,系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绪立,系黔西县坤元煤矿合伙人。 再审申请人谭正茂因与黔西县坤元煤矿、方绪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谭正茂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