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苏华尔达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尔达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厂杨新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涛,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尔达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厂杨新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涛,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9号。

负责人:张松才,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尔达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村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尔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涉案临时建筑面积认定错误。双方合同约定面积为17612平方米,但涉案建筑面积实为13937平方米。其中未通过消防验收及层高不足的,不应计算为租赁面积。二是房屋租金及合同无效期内的占有使用费认定错误。合同有效期内因面积不足租金标准应予降低;无效期内的占有使用费也应根据面积及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打折计算。三是华尔达反诉请求的招商费用、装修费用损失应予认定和支持。(二)原审审理程序存在问题。一是对华尔达提出的涉案租赁面积、招商费用、装修费用的鉴定申请,原审应予准许而未准许。二是对华尔达提出的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第三人的问题,原审未予准许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属于程序错误。华尔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华尔达主张的相关事实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审对华尔达主张的相关事实认定,均依法有据。第一,关于房屋租赁面积。根据双方签订的交付确认书,一致确认房屋面积为17612平方米。一审庭审中,华尔达公司亦陈述经其测量,三楼面积为4632平方米,一、二层的实际承租面积为12980平方米,两者相加的面积也是17612平方米,二者并无变化。同时,实际履行中,双方除对三楼未通过竣工验收致使租赁面积减少经协商对原有租金予以调整外,华尔达公司对租赁面积未提出异议。据此,原审对房屋面积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未通过消防验收是否计算为租赁面积的问题。华尔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禁止使用)主张减除未通过消防验收部分的租赁面积,但该法并无租赁问题的相关规定,据此,其主张无法律根据。同时,双方协议已实际履行,华尔达公司在履行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其减除该部分面积的主张,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第三,关于层高不足是否减除面积的问题。根据《租赁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明确约定“甲方按设计施工要求现状交付”,华尔达公司对此具有注意义务,其在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中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房屋现状的认可。第四,合同有效期内的租金及无效后占用使用费的认定问题。原审依据双方生效的《租赁合同》认定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租金,事实清楚,华尔达公司认为其前期投入培育市场造成亏损与之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张减少合同期内的租金,于法无据。合同无效后,原审综合合同无效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在华尔达退出房屋前酌情降低租金标准,已考虑到本案实际,认定事实依法有据。第五,关于华尔达提出的有关损失认定问题。华尔达公司虽提出原审认定的损失与实际损失存在差距,但并未提出其相关损失证据,原审根据其庭审中相关证据对其部分损失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审审理程序问题。第一,关于是否对涉案面积、前期招商费用、装修费用予以鉴定的问题。涉案租赁面积,华尔达公司已经过测量,联合村居委会亦未对此否认,其再行申请鉴定无实际意义。前期招商费用及装修费用问题,属于其自行举证范围,且部分用户对房屋进行了二次装修,如何鉴定存在困难,原审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次承租人是否参加诉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否追加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根据案情决定,属人民法院司法裁量范围。华尔达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同时,联合村居委会在一审期间即明确表示,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次承租人,原审据此仅审理华尔达公司与联合村居委会的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综上,华尔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尔达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