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栾心胜。 委托代理人:张廷智,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致达,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栾心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