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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文彬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志春,北京市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志春,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彬,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小定船41-601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鑫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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