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昌湾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昌湾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晨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丁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卫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三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春、吕晨葵,域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卫国、沈汇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域邦公司原审诉称,2011年11月24日,三洲公司与域邦公司签订《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三洲公司将“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项目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发包给域邦公司总承包,合同暂估造价为3.8亿元,并对工程款付款时间、合同解除、保证金的支付及退还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同日,域邦公司向三洲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域邦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2年8月、10月,域邦公司分别完成工程量4472.7081万元、2122.3880万元,并据此向三洲公司申报工程量,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75%的工程款,但三洲公司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仅支付工程款1315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三洲公司应于桩基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退还50%保证金即500万元,但未退还。因三洲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域邦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为8699.6767万元。为此,请求判令:1、三洲公司向域邦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164.7597万元(含工期赶工费780.08万元);2、三洲公司赔偿停工损失701.9236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3、三洲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万元;4、三洲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314.6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5、域邦公司对本案工程(含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洲公司辩称,域邦公司主张工程欠款8166.47567万元(其中赶工费780.08万元),系其单方核算,且三洲公司未以任何形式要求域邦公司赶工,不存在所谓的赶工费,而2012年9月至11月停工期间的工程量也未经监理部门核算确认,该数额不具合理性,与三洲公司决算报告中的数据也相差甚远,不足以确认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故请求对域邦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合同约定,域邦公司有权主张的工程款为申报并核定工程量的75%,其余工程款未达支付条件,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三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80万元、农民工工资535万元,并代垫材料款298.4266万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域邦公司主动停工,并给三洲公司造成损失,导致本案工程无法如期完工,三洲公司保留此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在为桩基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返还50%,利息应自返还之日起算。但域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2年2月8日进场施工,保证金应转为违约金,故三洲公司可不予返还保证金。域邦公司应明确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且延迟付款的原因是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工程延误,域邦公司虚报工程量,在未确认该部分工程量之前,无法认定损失,故三洲公司延迟支付部分工程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即使三洲公司应承担利息损失,域邦公司首次主张结算工程款是2012年9月26日,故应自该日起计算至其停工之日即2012年11月16日。综上,请求对本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驳回域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洲公司一审反诉称,域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有资金问题及组织不足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期间采用劣质钢材、偷工减料、施工工序颠倒、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本案工程出现大面积渗漏、墙体开裂等多处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三洲公司以及监理部门多次发出《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书》,要求域邦公司予以整改,但均未得到改善。后域邦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单方停工,导致本案工程长时间停滞,并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三洲公司代付了上述款项。据此,三洲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域邦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缺陷给三洲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维修费等,具体金额以鉴定部门的意见为准)暂估损失为600万元。

域邦公司辩称,本案诉争工程尚未竣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只有在工程竣工以后通过质量验收才能确认。工程施工过程中,域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经由工程监理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每个环节都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经确认后才进入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所使用的钢材都具有相应的检测报告,都经过了监理部门的认可。后双方在形成《会议纪要》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亦无争议。请求驳回三洲公司的反诉请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1月24日,三洲公司(甲方)与域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承包范围为土建和安装工程,包括场外、打桩、绿化、室外市政总平管线网;开工日期2011年12月26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12月25日(具体以竣工报告为准);合同价款暂估3.8亿元,采用可调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工程量达到2500万元时三天内付完成工程量的75%,以后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款(每月25日提供工程量,次月5日前支付),依此类推,单体竣工验收(外墙架子拆除)三天内付到总价的85%,乙方递交决算后三个月内甲方必须审计完毕,否则视甲方已认可乙方的送审价,审计完毕后七天内付至决算总价的97%,余款保修金分二年返还;如在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乙方有权停工,甲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履约保证金共1500万元,分两次交纳,双方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10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施工许可证办妥后七天内支付5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的返还,桩基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返还50%即为750万元,交易区主体封顶后七天内返还375万元,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全额返还,如本工程在2012年2月8日前因甲方原因不能开工,甲方即全部退还保证金,并计取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如乙方未能在2012年2月8日前进场施工,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域邦公司于同日向三洲公司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于2012年3月28日进场施工,直至2012年11月16日停工。此后,三洲公司引入案外人进场施工。

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2月1日,三洲公司向域邦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1315元。2013年4月10日,三洲公司为域邦公司向案外人代垫材料款49.2133万元。

2013年4月12日,域邦公司、三洲公司与监理单位三方对域邦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对,形成一份《江西农产品现代流通中心(1#交易区)完成工作量及未完成工程量部位》。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