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昌湾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晨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丁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卫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三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春、吕晨葵,域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卫国、沈汇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域邦公司原审诉称,2011年11月24日,三洲公司与域邦公司签订《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三洲公司将“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项目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发包给域邦公司总承包,合同暂估造价为3.8亿元,并对工程款付款时间、合同解除、保证金的支付及退还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同日,域邦公司向三洲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域邦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2年8月、10月,域邦公司分别完成工程量4472.7081万元、2122.3880万元,并据此向三洲公司申报工程量,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75%的工程款,但三洲公司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仅支付工程款1315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三洲公司应于桩基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退还50%保证金即500万元,但未退还。因三洲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域邦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为8699.6767万元。为此,请求判令:1、三洲公司向域邦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164.7597万元(含工期赶工费780.08万元);2、三洲公司赔偿停工损失701.9236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3、三洲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万元;4、三洲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314.6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5、域邦公司对本案工程(含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洲公司辩称,域邦公司主张工程欠款8166.47567万元(其中赶工费780.08万元),系其单方核算,且三洲公司未以任何形式要求域邦公司赶工,不存在所谓的赶工费,而2012年9月至11月停工期间的工程量也未经监理部门核算确认,该数额不具合理性,与三洲公司决算报告中的数据也相差甚远,不足以确认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故请求对域邦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合同约定,域邦公司有权主张的工程款为申报并核定工程量的75%,其余工程款未达支付条件,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三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80万元、农民工工资535万元,并代垫材料款298.4266万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域邦公司主动停工,并给三洲公司造成损失,导致本案工程无法如期完工,三洲公司保留此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在为桩基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返还50%,利息应自返还之日起算。但域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2年2月8日进场施工,保证金应转为违约金,故三洲公司可不予返还保证金。域邦公司应明确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且延迟付款的原因是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工程延误,域邦公司虚报工程量,在未确认该部分工程量之前,无法认定损失,故三洲公司延迟支付部分工程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即使三洲公司应承担利息损失,域邦公司首次主张结算工程款是2012年9月26日,故应自该日起计算至其停工之日即2012年11月16日。综上,请求对本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驳回域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洲公司一审反诉称,域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有资金问题及组织不足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期间采用劣质钢材、偷工减料、施工工序颠倒、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本案工程出现大面积渗漏、墙体开裂等多处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三洲公司以及监理部门多次发出《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书》,要求域邦公司予以整改,但均未得到改善。后域邦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单方停工,导致本案工程长时间停滞,并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三洲公司代付了上述款项。据此,三洲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域邦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缺陷给三洲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维修费等,具体金额以鉴定部门的意见为准)暂估损失为600万元。 域邦公司辩称,本案诉争工程尚未竣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只有在工程竣工以后通过质量验收才能确认。工程施工过程中,域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经由工程监理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每个环节都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经确认后才进入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所使用的钢材都具有相应的检测报告,都经过了监理部门的认可。后双方在形成《会议纪要》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亦无争议。请求驳回三洲公司的反诉请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1月24日,三洲公司(甲方)与域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承包范围为土建和安装工程,包括场外、打桩、绿化、室外市政总平管线网;开工日期2011年12月26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12月25日(具体以竣工报告为准);合同价款暂估3.8亿元,采用可调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工程量达到2500万元时三天内付完成工程量的75%,以后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款(每月25日提供工程量,次月5日前支付),依此类推,单体竣工验收(外墙架子拆除)三天内付到总价的85%,乙方递交决算后三个月内甲方必须审计完毕,否则视甲方已认可乙方的送审价,审计完毕后七天内付至决算总价的97%,余款保修金分二年返还;如在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乙方有权停工,甲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履约保证金共1500万元,分两次交纳,双方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10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施工许可证办妥后七天内支付5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的返还,桩基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返还50%即为750万元,交易区主体封顶后七天内返还375万元,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全额返还,如本工程在2012年2月8日前因甲方原因不能开工,甲方即全部退还保证金,并计取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如乙方未能在2012年2月8日前进场施工,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域邦公司于同日向三洲公司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于2012年3月28日进场施工,直至2012年11月16日停工。此后,三洲公司引入案外人进场施工。 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2月1日,三洲公司向域邦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1315元。2013年4月10日,三洲公司为域邦公司向案外人代垫材料款49.2133万元。 2013年4月12日,域邦公司、三洲公司与监理单位三方对域邦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对,形成一份《江西农产品现代流通中心(1#交易区)完成工作量及未完成工程量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