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周亚,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峪关拓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街区33号楼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建因与被申请人嘉峪关拓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