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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太古置业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玉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玉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滨州市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耀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山东太古置业有限公司信分公司。

负责人:常耀国,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园公司)、一审被告山东太古置业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古置业阳信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辖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创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