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玉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滨州市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耀国,该公司董事长。 负责人:常耀国,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园公司)、一审被告山东太古置业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古置业阳信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辖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创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