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树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佟喜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孟林,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立商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珂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福涛 书记员 兰 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