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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兆花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曲先宝返还原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2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兆花。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先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2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兆花。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先宝,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先宝。

申诉人徐兆花因与被申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曲先宝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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