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2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兆花。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先宝,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先宝。 申诉人徐兆花因与被申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曲先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