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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与李俊生、昌吉市益安煤矿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新场工业园片区。 法定代表人:邓家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光耀,云南元和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新场工业园片区。

法定代表人:邓家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光耀,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生。

委托代理人:宋桂平,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益安煤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硫磺沟。

法定代表人:王留根,该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桂平,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立达公司)、李俊生与被上诉人昌吉市益安煤矿(以下简称益安煤矿)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帆、郁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28日,益安煤矿法定代表人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与案外人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集团)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自愿将现在拥有完整股权的益安煤矿的全部股权和该煤矿公司改制后的所有权益以及该煤矿矿界扩展后的全部采矿权一并转让给中翔集团所有;中翔集团自愿支付转让总价款2.76亿元。转让的具体事宜以日后双方签订的正式转让合同为准。二、为表示诚意,中翔集团在本意向书签订后3日内支付股权转让定金500万元;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与中翔集团将该定金设立共管账户共管。三、在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与中翔集团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后,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将益安煤矿现场移交给中翔集团3日内,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与中翔集团解除对上述定金的共管,上述定金即转为支付给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的首付款项。四、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违约(包括将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的股权不再转让给中翔集团或转让给中翔集团以外的其他方或提高股权转让价款等),应在30日内双倍返还该定金给中翔集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中翔集团上级政府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目的的,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应在30日内原额退还该定金给中翔集团,中翔集团除不可抗力或上级政府的原因导致不能与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情形外,如中翔集团不再购买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股权的,无权要求返还该定金。五、本意向书签订后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三人中任何一人对中翔集团作出的有关煤矿转让的意思表示,中翔集团即视为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对王留根、李俊生、白云杰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反之也然。”同年9月29日,中翔集团向益安煤矿(李俊生)支付股权转让定金500万元。益安煤矿向中翔集团出具了收到中翔集团股权转让定金500万元的收据。

2013年1月11日,中翔集团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益安煤矿、委托经办人即益安煤矿实际投资人之一李俊生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12年9月28日,中翔集团与益安煤矿签订了《益安煤矿股权转让意向书》,中翔集团已向益安煤矿支付了500万元定金。因中翔集团的上级主管机关至今未对该意向书最终批示,所以双方还未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现在益安煤矿急需周转资金,中翔集团为表示友好互助同意借给益安煤矿2000万元暂时使用。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借款合同。一、借款金额:益安煤矿向中翔集团借款2000万元。二、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益安煤矿出具的借款收据为准,该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出借与偿还:中翔集团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益安煤矿,益安煤矿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四、违约责任:1、益安煤矿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还清借款的,益安煤矿除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给中翔集团未还清部分的借款利息,同时益安煤矿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十日后仍未还清上述借款的,益安煤矿自愿将其现有资产和全部股权交给中翔集团,由中翔集团自行变卖,变卖所得可折抵益安煤矿未还清的借款本息,折抵后有剩余的,中翔集团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益安煤矿;2、益安煤矿的委托经办人李俊生和益安煤矿的其他股东均对益安煤矿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借款合同》有益安煤矿、中翔集团签章及李俊生签字。合同签订后,中翔集团分别于同年1月11日、1月28日向益安煤矿汇款共计2000万元。益安煤矿收到上述款项后向中翔集团出具了收款收据,李俊生在收据上签字。同年4月7日,益安煤矿向中翔集团发出《延期还款申请》,载明:“我矿于2013年1月11日向中翔集团借款20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10日。现还款期限即将到期,中翔集团多次催要,因我矿暂资金周转紧张,目前偿还该笔借款困难,特向中翔集团提出延期还款申请”。2013年4月16日,李俊生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向中翔集团支付200万元。

2013年4月11日,中翔集团与旺立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翔集团于2013年1月11日一次性借给益安煤矿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现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中翔集团多次向益安煤矿催要,益安煤矿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未偿还借款。鉴于中翔集团与旺立达公司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经中翔集团与旺立达公司双方友好协商,中翔集团自愿将对益安煤矿的2000万元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旺立达公司所有,旺立达公司自愿受让该笔债权。同月12日,中翔集团向益安煤矿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益安煤矿于2013年1月11日与中翔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益安煤矿向我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现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益安煤矿至今仍未偿还借款。中翔集团已于2013年4月11日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旺立达公司所有,请益安煤矿将该借款的本息向旺立达公司偿还”。2013年4月22日,中翔集团通过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向益安煤矿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