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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龙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龙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凯,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熙,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普中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安,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以下简称云南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廖凯,被上诉人云南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普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云南省设计院是一家国有企业,2010年3月12日取得建材行业(水泥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2013年10月23日,云南省设计院更名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2007年11月14日,博宏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云南设计院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水钢“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总承包;(2)工程内容:建设一条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的带分解炉的五级旋风预热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和与之配套的全厂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工程;(3)工程承包范围:博宏公司建设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人员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程检测、质量保修等(即EPC\交钥匙工程方式),并承担最终的性能保证责任;(4)合同工期:绝对工期300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5)质量标准:按《水泥工业设计规范》(GB50295-1999)、《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水泥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LCJ03-90),验收合格;(6)合同价款和付款:合同总价15603.68万元。此价格不受涨价因素和汇率变化的影响,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调整情形外,其他任何费用和成本的变化或者任何其他原因均不能改变合同价格。交工验收合格、总承包工程终审决算完成、交工资料达到归档条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性能考核合格后间隔壹月凭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和性能考核合格证书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建安工程及设备材料支付到80%时开具等额发票,支付到95%时,开具全额发票。(7)质量担保: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签发性能考核合格接受证书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合同总额(包括合同执行中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的5%;(8)缺陷责任: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设备1年。工程如无质量缺陷,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将保修金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2007年12月7日,博宏公司水泥分公司与云南设计院签订《设备采购授权书》,主要约定:本授权书声明:我单位授权云南省设计院作为公司的水钢“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设备采购合法代理人,依照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设备采购标准,为本公司采购水钢“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所需设备及办理一切付款事宜。注: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期结束止。

2007年11月28日本案工程举行开工典礼,同年12月20日,博宏公司批准云南设计院的开工报告。

2008年7月18日,博宏公司与云南设计院签订了项目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博宏公司承担涨价费用3180万元,项目最终总承包费用价格调整为18783.68万元。

2008年12月31日,本案工程项目点火试车,2009年3月22日投料试生产。2009年6月30日,本案工程进行了工程初步验收。2010年3月20日,云南设计院提交了《关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报告》,报告在初验中提出的整改事项已基本整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已全部按要求完成装订成册。此后,监理单位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博宏公司水泥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同意开展工程竣工验收。2010年4月8日,项目实施完成。

2010年7月22日,监理单位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博宏公司、云南设计院、贵州省冶金质监站水钢分站等与本案工程相关的21家单位和部门召开验收会议,与会各相关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结合业主对该工程运行以来的综合评价,一致同意验收。工程能耗指标、产能指标均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2010年4月27日,云南设计院向博宏公司报送本案工程结算材料。2010年7月22日的《博宏水泥分公司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干法生产线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第九条约定:“2010年内完成转固和结算”。2011年11月11日,本案工程结算初审完成。2012年9月27日,结算复审完成。2013年6月20日,本案工程结算审核机构六盘水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六安会审字(2013)第193号],对本案工程终审结算总值确定19889.97万元(其中总承包内费用终审值为14676.5271万元;总承包外费用终审值为5213.4458万元)。

博宏公司现已向云南设计院支付17973.44万元(其中代付款352.9万元、四方抹帐抵款889.93429万元、领料款为205469.32元),付款金额达工程结算总额的90.36%,博宏公司尚欠1916.53万元工程尾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之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对于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焦点问题如下:(1)关于本案工程欠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2)关于博宏公司是否可以拒付本案工程欠款的问题;(3)关于本案工程欠款利息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工程欠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