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上海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兰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春生,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上海滩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滩公司申请再审称,中瑞公司作出的错误鉴定结论侵害了上海滩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中瑞公司理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二审判决仅仅以评估报告属于诉讼证据为理由,就免除中瑞公司的责任,违反《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上海滩公司提交了其他两个评估公司就同一标的物作出的截然不同的评估结论,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申请对涉案房产2009年1月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即便其他两个评估公司的结论不能采用,人民法院只要对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就可以很清楚的判定中瑞公司故意低价评估的过错,但二审判决却对上海滩公司合理、合法的司法鉴定申请予以拒绝。中瑞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四要件,中瑞公司理应对上海滩公司进行侵权民事赔偿,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上海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瑞公司对上海滩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海滩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瑞公司系行政机关核准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在接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后,中瑞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1月出具了评估意见。虽然上海滩公司对中瑞公司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但上海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瑞公司的鉴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职业操守,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诉讼中,虽然上海滩公司依据兰州中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结果及甘肃万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委托对涉案房产所作的评估结果,以证明中瑞公司的评估价格过低,但兰州中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意见的时间为2003年5月,委托评估方为上海滩公司,且评估涉案房屋的目的系为上海滩公司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作参考,故该评估报告不能证明中瑞公司的评估结果错误;而甘肃万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为2012年2月,与中瑞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相差近3年,故该评估结果亦不能证明中瑞公司的评估价格过低。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涉案房屋经人民法院3次拍卖流拍,最后由申请执行人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22560800元接收了该房屋,此情况亦可以证明中瑞公司的评估价格并非过低。鉴此,上海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瑞公司之评估程序失当,评估结果错误,因此中瑞公司的评估行为未侵害上海滩公司合法权益,上海滩公司要求中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上海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上海滩餐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