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92号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春,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春,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洪途。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南加刚。 再审申请人耿恒彩、赵士娥因与被申请人董洪途及一审第三人南加刚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耿恒彩、赵士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