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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恒彩、赵士娥等与耿恒彩、赵士娥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恒彩。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春,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恒彩。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春,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士娥。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春,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洪途。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南加刚。

再审申请人耿恒彩、赵士娥因与被申请人董洪途及一审第三人南加刚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耿恒彩、赵士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