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彬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2009号。 法定代表人:吴影梦,该局局长。 王彬如因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1)温江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对王彬如作出的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显失公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