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盘晓兵与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盘晓兵。 委托代理人:梅娒,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盘晓兵。

委托代理人:梅娒,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苏拥政,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淑丽,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盘晓兵因诉被申请人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宁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4)桂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盘晓兵申请再审称:一、南宁市政府征收其临街商铺不符合旧城改建的申报标准,该商铺既非危房也非基础设施落后。二、征收其商铺将破坏所在商业大道固有的统一整体,浪费国家资财,且征收其商铺不是对亭洪路南糖片区进行旧城改造的必须途径。三、南宁市政府征收案涉商铺不具有公益性,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四、南宁市政府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所依赖的蓝线图自相矛盾,根据南建征预(2013)26号《关于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预公告》),征收范围以LX0101201300137号蓝线图为准,根据《关于对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的依据却是LX0101201300180号蓝线图;LX0101201300180号蓝线图是十年前的旧版图,南宁市政府利用旧版图报请旧城改造旨在任意扩大征收范围,导致征收范围不清;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五、原判决违反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目的”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南宁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南宁市政府答辩称:一、本案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条件;征收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城市功能,改善该片区的人文居住环境,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与其他部分连成整体,从规划上无法单独割裂;旧城改造并不排斥商业开发,采用市场化运作是进行旧城改造的有效模式,政府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保证项目公益性的具体落实。二、《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项目符合法定征收条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征收范围依法确定,无任意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LX0101201300137号蓝线图为项目前期调查所用,LX0101201300180号蓝线图系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申报征收决定时据以确定征收范围的正式依据,南宁市政府依据LX0101201300180号蓝线图确定征收范围并无不当;三、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南宁市政府已提供了安置房和9亿余元资金作为补偿费用,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南区政府)财政资金提供担保,鉴于征收项目分期进行的实际,南宁市政府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综上,请求驳回盘晓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南宁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故本案的审查重点应当围绕《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

一、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案涉征收项目包含在《关于下达南宁市2Ol3年“三旧”改造项目计划(第五批)的通知》中,是基于带动江南区经济发展、提高城区经济效益、改善和完善各项民生基础建设的配置、提高人们的环境生活水平的需要,符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得到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该地块上的建设项目,虽存在商业开发因素,但不能否定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故盘晓兵关于《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盘晓兵的商铺划入征收范围是否合法的问题。盘晓兵的商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两侧10+l商业大道第8号楼,在LX0101201300180号蓝线图确定的范围内。南宁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以LX0101201300180号蓝线图为确定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的依据。该征收范围符合南宁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依合法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依据上述蓝线图将盘晓兵的商铺划入征收范围有合法依据。盘晓兵申请再审时提供了LX0101201300137号蓝线图,但该蓝线图主要用于开展案涉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LX0101201300180号蓝线图才是南宁市政府确定征收范围的依据,故盘晓兵关于征收所依赖的蓝线图自相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征收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的问题。《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足额得到补偿。对于分期进行的征收项目,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变通补偿资金的存储模式。并且,“征收补偿费用”既包括货币补偿,又包括房屋产权调换;“足额到位”既指向货币,又指向房屋。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江南区政府已完成1618套安置房建设,并通过公开招标完成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投资人的征集,人民币9.00449亿元已转入专用账户,且有江南区政府的财政资金作为案涉项目的担保,确保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及时足额到位。鉴于案涉征收项目分期进行的实际情况,南宁市政府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做法并不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综上,盘晓兵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晓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宫邦友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 林润燕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