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红沙社区胜利街北路金棕榈小区一号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盘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秦全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三亚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4)琼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晓力、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官助理王蓓蓓协助办理本案,书记员何子桃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高院查明:一、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变革情况 1993年,海口市工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改组设立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以下均统称为海马公司)。 二、海口通海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的设立、存续情况 1992年1月28日,海口通海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450万法国法郎,股东为海马公司和BEFS技术有限公司。《通海公司章程》规定:甲方(海马公司)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1725万法国法郎的等值(资产),占注册资本的50%;甲方应以下列作为出资:工厂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砂现场的土地使用权和提取权、工厂;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分配如下:在合作期限的首10年,甲方委派2名董事,乙方(BEFS技术有限公司)委派3名董事,在合作期限的剩余期内,甲方委派3名董事,乙方委派2名董事,整个合作期限内,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甲方决定任命甲方的总经理唐苏宁先生为公司的首任董事长,乙方决定任命乙方的总经理SchwartzmanEdouard先生为公司的首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应采用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制度。最初的管理人员包括一个总经理,一个会计经理和一个工厂厂长。头10年,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会委派,以后20年,由甲方提名,董事会委派。会计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应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符合中国有关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会计经理由中方提名。公司的印章应由总经理妥为保管,经总经理授权方可使用,需要盖公司印章的每个文件应由总经理签署。 1995年11月9日、1996年1月11日、1996年3月6日、1996年5月15日,通海公司分别向海马公司借款6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用于发放中方员工工资及补贴,四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并有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由通海公司总经理签名并盖有通海公司公章。 1996年8月31日,海南鄂发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鄂发会计所)出具鄂发会验字(1996)第228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1996年8月31日,通海公司共投入注册资本3450万法国法郎,其中,中方出资30152281.28法国法郎,作为注册资本投入1725万法国法郎,外方投入注册资本1725万法国法郎,中、外方投入注册资本分别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1、第一期投入25898294.94法国法郎,其中,中方投入11217300法国法郎,外方投入14680994.94法国法郎,已经海南博达会计师事务所以博验字(1995)016号文验证确认。2、第二期投入770000法国法郎,系外方以现汇投入,已经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以海洲字(1996)第068号文验证确认。3、第三期投入20733986.34法国法郎,其中,外方投入现汇1799005.06法国法郎,中方以实物厂区投入18934981.28法国法郎。以上验证属实,特出具本报告。验资报告所附《验资事项说明》载明:中方第三期投入的实物─厂区,已于1995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1996年8月24日经鄂发会计所鄂发会评字(1996)第224号文评估,其评估值人民币17598171.60元(评估基准日1996年8月20日),此评估值按合作合同规定的汇率(1法国法郎:人民币)1:0.9294折算为18934981.28法国法郎。鄂发会计所的评估报告及评估值仅作为中方以实物出资的价值依据,若因评估值及产权引起的纠纷,由公司内部处理,与本所无关。 1998年11月4日,海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唐苏宁变更为曲大利。1999年10月21日,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唐苏宁变更为曲大利。2001年11月2日,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曲大利变更为吴雁洪。 2001年3月5日,鄂发会计所出具鄂发所字(2001)第2056号《审计报告》,载明: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公司(通海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固定资产没有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也未进行摊销。我们认为,除以上所述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其他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2002年4月15日,鄂发会计所出具海南鄂发审字(2002)第2141号《审计报告》,载明:经审计,贵公司(通海公司)本年度仍处于停产状态;产品生产线的购建活动从1997年开始发生非正常中断至本年度,但借款费用未停止资本化;固定资产没有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进行摊销;贵公司原从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海南分行)营业部借入的、现转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海口办)管理的人民币贷款本息63028259.36元,从2000年7月11日起贵公司没有再计提贷款利息。我们认为,除本报告第二段所述情况对会计报表影响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其他重要方面允当地反映了贵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会计处理方法也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主体厂房尚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技术许可及专用权均未办理相关权证。 2004年4月5日,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昌审字(2004)004008号《审计报告》,载明:经审计,产品生产线的购置活动从1997年开始发生非正常中断至本年度,贵公司(通海公司)本年度仍处于停产状态;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摊销。我们认为,除上述情况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其他方面基本反映了贵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2001年4月24日,海马公司作出一份证明:兹证明通海公司因诸多原因停产,该公司留守员工杨利耀等8人均系我司委派,由我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