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玉龙,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玉香,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以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存在不应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4398.5元,由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凝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