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大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德(VICTORWJCH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91号9层。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大明橡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奥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奥药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明橡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案审理的是华奥药业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卡通澳妮”商标的行为,大明橡胶公司提起本案诉请涉及的是华奥药业公司通过该网站销售“卡通澳妮”产品的行为。一个是商标宣传行为,一个是产品销售行为,不属于重复诉讼。退一步讲,即使按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审理的只是华奥药业公司在该网站宣传商标的行为,本案仍不属于重复诉讼。在(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案中,华奥药业公司明确表明“重新开设时,‘卡通澳妮’已经没有出现在网页上,所以本案中涉及我方的侵权责任根本不存在”。据此,本案所涉华奥药业公司网站中“卡通澳妮”的信息,不论其显示的录入时间是何时,均是华奥药业公司在(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案诉讼终结之后重新上载的。故此,华奥药业公司在该网站中对“卡通澳妮”的宣传行为,不是原宣传行为的继续,而是新的宣传行为。(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原审法院认为大明橡胶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奥药业公司在其网站上实施了销售产品的行为,原审法院也应以判决驳回大明橡胶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非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三)原审裁定认定的诸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裁定以华奥药业公司的网站并未链接支付系统为由,认定华奥药业公司不具有通过其网站销售产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华奥药业公司网站成功生成了订单。其次,华奥药业公司基于其成本和技术的原因,在其网站上并未采用实时在线支付的销售模式,而是采用了线上生成订单、线下支付的销售模式。华奥药业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三家银行账号,供买家在生成订单后进行线下汇款。2.一审裁定认定生成订单不需要买方进行注册和输入登录密码,属认定事实错误。(2012)粤广海珠第21485号公证书(简称第21485号公证书)所列第三项操作为:在“用户名:”栏中键入“abcde”,在“密码:”栏中键入密码后打印该网页页面。第九项操作为:在“会员登录名称:”栏中键入“abcde”,在“会员登录密码:”栏中键入密码后打印该网页页面。上述证据表明生成订单需要买方进行注册和输入登录密码。3.一审裁定认定华奥药业公司网站中的订单程序仅为模拟程序,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必须事先进行会员注册和取得相应的密码,才能在华奥药业公司网站中进行订单操作,说明订单操作程序和其所生成的订单结果,都是受华奥药业公司控制的,这是一个运行中的业务程序,而非一个模拟程序。其次,华奥药业公司在网站中明确标注的“亲爱的abcde:您现在已经进入会员服务中心,这里只有注册会员才能访问”和“对不起,如要购买商品,必须先进行登录,如果您还没有注册为我们的会员,请注册后再购买商品!如果您已经是会员,请先登录”等内容,已经清楚表明,这不是一个模拟程序,而是一个运行中的业务程序。4.原审裁定以买家未支付价款,华奥药业公司未发货为由,认定订单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属认定事实错误。华奥药业公司的网站成功生成了销售订单,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至于订单生成后,是否付款,是否发货,是销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不影响对销售合同成立生效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华奥药业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大明橡胶公司申请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系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以裁定驳回大明橡胶公司起诉是否错误。 (一)本案是否系重复诉讼,大明橡胶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大明橡胶公司提交的第21485号公证书能够证明华奥药业公司通过网站在线销售“卡通澳妮”避孕套;第二,即便第21485号公证书不能证明该在线销售行为成立,在该网站上出现“卡通澳妮”标识亦构成新的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华奥药业公司通过网站在线销售“卡通澳妮”避孕套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通常情形下,在网站上在线销售货物,购物订单中至少应该显示所购货物的数量和货款,如果不能显示正确的数量和货款,则在线销售难以实现。本案中,大明橡胶公司提交的第21485号公证书显示,大明橡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德涛在线购买的货物订单中载明的销售数量与输入的销售数量不符,且未显示货款。此外,沈德涛未实际支付货款或收到货物,对此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大明橡胶公司主张华奥药业公司通过该网站在线销售“卡通澳妮”避孕套与事实不符。 关于在网站上出现“卡通澳妮”标识是否构成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大明橡胶公司曾与华奥药业公司就华奥药业公司生产、销售“卡通澳妮”避孕套侵害“奥妮”等涉案商标发生争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判令华奥药业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停止在网站上宣传“卡通澳妮”避孕套。虽然第21485号公证书显示,截至2012年9月10日,该网站上仍出现“卡通澳妮”标识,但显示信息录入时间为2007年,大明橡胶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卡通澳妮”标识是在(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作出后重新录入,故表明该被控宣传行为系华奥药业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义务,并非新的商标侵权行为。 鉴此,大明橡胶公司在华奥药业公司无新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属重复诉讼。大明橡胶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以裁定驳回大明橡胶公司起诉是否错误。本院认为,驳回原告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因此,一审法院以大明橡胶公司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其起诉未有不当,大明橡胶公司关于即便其属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亦应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明橡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