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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青仁强与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青仁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10号天龙居1幢1-1。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重庆中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56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10号天龙居1幢1-1。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小均,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仁强。

一审第三人:重庆朗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222号2-2-1号。

法定代表人:青仁强,该公司董事长。

审申请人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实业公司)因与青仁强及一审第三人重庆朗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俊控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瑞实业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且据以申请再审的联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由中瑞实业公司与朗俊控股公司协议解除并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瑞实业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旭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