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10号 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万峰村竹园组: 你组因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行监字第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1981年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万峰村楠木组(以下简称楠木组)的第169号山林所有权证包括了争议山,而颁发给你组的第152号山林所有权证中并没有包含争议山在内,且争议山从1981年起一直由楠木组村民陈庸柳经营管理并承担税费等事实,被申请人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政府临政裁(2008)1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权属确认给楠木组所有并无不当。 综上,你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