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6号 广东省连州市丰阳镇梁家村委会岩塘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及认定事实,对你们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1963年的《梁家村与岩塘村关于对桐油坪土地纠纷的协议方案》主要对梁家村与岩塘村关于桐油坪一带的山间平地、后龙山及部分土地进行了权属划分,并未对本案中的争议山权作出界定。你们持有的1981年连林证字第0004228号《山权林权所有证》难以确证大麻地坪在本案争议山场内。第三人持有的1981年连林证字第0004242号《山权林权所有证》中明确记载有本案争议山场“石梯山”。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该份证据的证明事项更加直接和明确。因此,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