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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丰阳镇梁家村委会岩塘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与连州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6号 广东省连州市丰阳镇梁家村委会岩塘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72号驳回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16号

广东省州市丰阳镇梁家村委会岩塘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广东省州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及认定事实,对你们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1963年的《梁家村与岩塘村关于对桐油坪土地纠纷的协议方案》主要对梁家村与岩塘村关于桐油坪一带的山间平地、后龙山及部分土地进行了权属划分,并未对本案中的争议山权作出界定。你们持有的1981年连林证字第0004228号《山权林权所有证》难以确证大麻地坪在本案争议山场内。第三人持有的1981年连林证字第0004242号《山权林权所有证》中明确记载有本案争议山场“石梯山”。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该份证据的证明事项更加直接和明确。因此,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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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