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17号 张亚杰: 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监字第99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你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房山区审计局)作出的房审(2012)第1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曾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房山区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作出(2013)房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以“对涉及整体的跟踪审计部分,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应当予以公开。拆迁补偿汇总表部分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为理由,判决撤销房山区审计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房山区审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你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该判决生效后,房山区审计局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第1号-部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告知书),向你公开了有关审计信息,其他涉及他人隐私的相关内容未向你公开。房山区审计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是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作出的,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均属正确,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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