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60号 你公司因诉江苏省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行监字第11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我院申请再审。 审查期间,你公司与原审原告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我院提交和解意向书,表达了自愿和解意愿。经我院两次组织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你公司与原审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签署了拆迁和解协议书,被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场表示认可,你公司同日还向我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书。经审查认为,你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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