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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太彬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21号 黄太彬: 你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21号

黄太彬:

你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你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收工作已经实施完毕,建制已被撤销,土地所有权性质己经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家所有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与你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理由正确,程序合法。至于你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征地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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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