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99号 白秀臣: 你因诉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行政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行监字第19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向上海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提出投诉。上海市司法局在接到投诉后,开展了相关调查活动,未发现你投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存在应当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因此,上海市司法局答复你其无权对鉴定意见的是与非作出判断,并告知你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由办案单位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综上,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被诉答复,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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