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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安荣与绥德县薛家河乡人民政府与刘志雄行政案由申诉行政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9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72号 薛安荣: 你因诉陕西绥德县薛家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行监字第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的陕西省绥德县薛家河乡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72号

薛安荣:

你因诉陕西绥德县薛家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行监字第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的陕西省绥德县薛家河乡人民政府(1997)薛政决字第1号处理决定,为解决你与刘志雄高脑畔水路纠纷,对刘志雄的出路予以划拨,同时对你的水井和洋芋窖作了保护考虑并赋予相关保护措施,亦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该处理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你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属于民事诉讼或因不服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程序解决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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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