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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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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申诉行政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401号 包贤良、包江民: 你们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12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3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401号

包贤良、包江民:

你们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12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富政(征补)[2013]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在安置用房已为现房的情况下,未明确安置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和价值,即要求你们限期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审生效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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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