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86号 王爱贵: 你因诉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政府及云南省富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你与杨咏靖2007年6月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政府及云南省富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你颁发的昆明市房权证富民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缺乏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依据,故原审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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