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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贤良与富阳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申诉行政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15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404号 包贤良: 你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12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富政(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404号

包贤良:

你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定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122号判,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富政(征补)[2013]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在安置用房已为现房的情况下,未明确安置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和价值,即要求你限期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审生效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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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