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6号 吕德胜: 你因诉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09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申诉所称涉案询问笔录系值班民警虚构、被逼迫签名等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实,且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查获经过、你本人的悔过书、陈劝劝的讯问笔录与检查等证据相互矛盾,被申请人综合上述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虽然你提出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司(2007)46号复函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精神,但对于被申请人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上述关键证据,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否定,故从举证责任角度看,原审认定事实成立,一审法院对你就其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不违法。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