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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南方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方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西路馨海湾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袁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方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西路馨海湾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袁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正南新居东5巷0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周,男,汉族,1953年1月12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朝阳社区居委会中路23号。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文振。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南方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鸿基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周及陈文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或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琼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南方鸿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南方鸿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金盛公司、李周、陈文振的委托代理人王辉、陈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金盛公司与南方鸿基公司签订了《共同投资亚龙湾开发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主要约定:金盛公司以现有的亚龙湾国家级风景区E2-1-2、E2-1-1两块土地折价12000万元,南方鸿基公司投入现金12000万元,双方共同开发该两块土地;一、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方式为: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增加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甲方持有原有股权人民币1000万元占50%股权,乙方投入现金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增加注册资金占股权50%,根据建设需要,乙方后期陆续投入项目建设资金6000万元,共同开发上述地块,两块地面积共57.76亩,其中,20.76亩土地权属证件为《三亚市三土房(2007)字第8170号土地房屋权证》;其余37亩的权属关系,待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亚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由甲方负责办理。2、乙方同意在12000万元中给甲方5000万元,作为甲方两块土地价值差额补偿,考虑时间关系乙方同意另行支付400万元给甲方作为利息补偿,共计5400万元(其中5000万元计入乙方投资款),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4370万元。剩余1030万元乙方将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3、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就股权增加的有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申请因股权增加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并调整原股东,完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二、E2-1-2、E2-1-1两块地块建设项目的建设及管理。1、在两块地上建设高档酒店及别墅,所需后续建设资金乙方负责投入。酒店按照甲乙双方股权各50%共同拥有,开发建设的房屋销售后的利益也按照各50%分配。…5、乙方投入资金达12000万元(含给甲方的补偿5000万元和注册资金1000万元)后,可以以本土地融资建设,融资以不超过17000万元为准,其本金及利息由乙方负责偿还。建设资金超过1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融资利息,由公司共同承担。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法院另查明,金盛公司设立于2002年4月18日,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正南路新居东5巷013号,法定代表人李周,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李周持股80%,股东胡健美持股20%,后于2003年3月31日变更登记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李周持股95%,股东陈文振持股5%。2008年9月30日,股东陈文振出具承诺书称其名下5%股权为代另一股东李周持有,李周有权行使该部分股东权利并处理相关事务。2009年3月25日,陈文振与李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文振将其持有的金盛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李周。2008年10月21日金盛公司与南方鸿基公司签订《协议书》后,于2009年6月19日,金盛公司将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同年9月4日,变更登记股东由李周、陈文振变更为南方鸿基公司(出资1000万元),李周(出资10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权。2009年6月19日,南方鸿基公司与李周各增资3000万元将金盛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双方各自持股50%。2012年8月10日变更登记了公司出资。2012年4月5日,鸿基公司转入增资款3000万元,2012年4月9日,鸿基公司以李周名义转入3000万元作为增资款。2008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南方鸿基公司以南方鸿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智伟、广州鸿基公司、贵州鸿基公司、南方鸿基公司、李周等名义向金盛公司账户转入注册资金及投资款(包括《协议书》约定的南方鸿基公司作为双方两块土地价值差额补偿5000万元及利息补偿400万元)等费用共计11661.8580万元。2012年4月16日、2012年4月18日,金盛公司按照南方鸿基公司的委托向贵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分别转入1000万元和4000万元。截至2013年3月15日,南方鸿嘉公司向金盛公司支付投资款6661.8580万元。(包含《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价值差额及利息补偿5400万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2年3月8日,金盛公司致函南方鸿基公司称:南方鸿基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付给金盛公司两块地的土地价值差额补偿款5000万元和利息补偿款400万元。南方鸿基公司按照约定还付给金盛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在变更登记后已按南方鸿基公司要求退还。目前是双方协议约定在两块地上建设高档酒店及别墅的大好时机,请南方鸿基公司尽快投入建设资金,于本月16日前支付3000万元,今年6月30日前付足12000万元。该函尾有李梁柱签名日期为2012年3月10日。2013年1月2日,金盛公司再次向南方鸿基公司发函要求其在本月(1月)5日前付足12000万元的协议约定的项目所需后续建设资金,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南方鸿基公司承担。该函末页有李梁柱签名日期为2013年1月3日。2013年3月18日金盛公司向南方鸿基公司发函《通知》称:合同(指《协议书》)订立后,贵方(南方鸿基公司)向我方(金盛公司)支付了注册资金1000万元,后来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8000万元,双方各3000万元;贵方因此再向我方支付了3000万元。贵方共向我方支付注册资金4000万元。还先后支付我方5400万元的地块价值差额和利息补偿。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修改公司章程、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调整原股东等工作,同时开展在两块地上建设高档酒店及别墅建设前期工作,于2011年9月就完成了三亚亚龙湾畔山度假别墅酒店的规划及建设景观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办理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项目具备了建设开工条件。由于贵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投入6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致使项目长期停滞,至今无法开工。我方于2012年3月8日致函贵方,催请贵方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义务,当月5日前付足12000万元所需后续资金,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贵方承担。而后我方还多次电话催促贵方投入建设资金。但是贵方依然不付款,也不明确承诺付款期限。贵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投入6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根本违约致使合同建设项目无法进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现通知贵方解除双方于2008年10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条款,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我方收取贵方的地块价值差额和利息补偿款共5400万元,如数返还给贵方;注册资金共4000万元已经退还给贵方;贵方在我方的50%股权无效,由我方申请恢复工商变更登记;亚龙湾风景区E2-1-2和E2-1-1两块地使用权返归我方单独享有,相关建设项目由我方自行建设,管理经营。各方因解除合同所受损失,各方自己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合同自本通知到达贵方时解除。贵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