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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培红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73号 施培红: 你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虹口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73号

施培红:

你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虹口区政府在收到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你申请的信息可能涉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新城公司)相关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了瑞虹新城公司意见。由于瑞虹新城公司表示相关信息涉及其相关费用范畴,故不同意公开《关于推进瑞虹新城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合作要求中的第4、5、6、7款,因此虹口区政府作出答复,决定不予公开该部分内容同时决定公开其余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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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