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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明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农牧业局牧场纠纷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62号 李安明: 你因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农牧业局牧场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我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你原持有的1990年颁发的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62号

李安明:

你因诉内蒙古自治区海市农牧业局牧场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我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根据你原持有的1990年颁发的第17号《草牧场使用证》及王祥原持有的同年颁发的第18号《草牧场使用证》附记栏中记载的内容,均显示王祥对该第18号《草牧场使用证》中所载草场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你在申诉材料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仅反映原东风农场有关人员对王祥办理相关草牧场使用证一事不知情,不能证明办证行为存在违法问题。你所提交的证据难以推翻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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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